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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合肥市中小学办学行为“十不得”》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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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1-01-05 17:17:54
  • 修改时间: 2021-01-05 17:17:54
  • 阅读量: 893

安徽教师招聘考试网为您提供及时准确的公告政策解读,考试必备资料,学员经验分享等,更多资讯欢迎关注安徽敏试教育。以下为安徽教师招聘考试网为大家整理的:【市政府】《合肥市中小学办学行为“十不得”》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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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详情】

2020年10月26日,《合肥市中小学办学行为“十不得” 》(以下简称《“十不得”》)印发实施。现将《合肥市中小学办学行为“十不得”》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为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不断深化教育改革,优化教育生态环境 , 根据《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减负措施的通知》(教基〔 2018〕26号)、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师〔2018〕18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关于印发推进安徽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三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教改〔2012〕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合肥市中小学办学行为“十不得”》。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有效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 <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发〔2020〕19号),重视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围绕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构建学生评价体系,制定《合肥市中小学办学行为“十不得”》,引导学校树立科学教育质量观和人才培养观,切实减轻违背教育教学规律、有损中小学生身心健康的过重学业负担,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合肥市中小学办学行为 “十不得”》由市教育局办公室负责起草,征求了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的意见,完善后形成了定稿。

四、工作目标


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及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优化教育生态环境,让孩子健康成长、刻苦学习和轻松快乐。

五、主要内容


(一) “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和排名”:《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减负措施的通知》(教基〔2018〕26号)规定,严禁以任何形式、方式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及排名。

(二) “不得以学生考试成绩为依据分班和排座位”:《关于印发推进安徽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三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教改〔2012〕1号)规定,各地、各校严禁以考试成绩给班级、学生排列名次(座位、考场)。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三) “不得随意占用体育、艺术、综合实践等课程”:《关于印发推进安徽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三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教改〔2012〕1号)规定,学校开齐开足国家规定课程,重视音、体、美、信息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特别是研究性学习等课程的开设和教学,确保中小学生每天体育锻炼1小时。学校不得随意加深课程难度、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赶超教学进度和提前结束课程。

(四) “不得超过规定布置过量课后作业”:《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减负措施的通知》(教基〔2018〕26号)规定,要严控书面作业总量,小学一二年级不布置书面家庭作业,三至六年级家庭作业不超过60分钟,初中家庭作业不超过90分钟,高中也要合理安排作业时间。

(五) “不得占用学生休息时间集体补课”:《关于印发推进安徽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三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教改〔2012〕1号)规定,要规范作息制度,控制学习时间,保证学生休息权、双休日的自主支配权、晚自习的自主学习权。严格遵守国家课时规定,走读生每天在校教学活动时间,小学、初中和普通高中分别不超过6小时、7小时和8小时。不得组织走读生集体晚自习。控制寄宿制学校学生晚自习结束时间。非寄宿制学校下午放学时间不得迟于晚上6点,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晚自习或补课。

(六) “不得侮辱、歧视、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关于印发推进安徽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三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教改〔2012〕1号)规定,教师要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学生,不体罚、变相体罚学生,

(七) “不得举行周考、月考等超过规定次数的统一考试”:《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减负措施的通知》(教基〔2018〕26号)规定,要坚决控制考试次数,小学一二年级每学期学校可组织1次统一考试,其他年级每学期不超过2次统一考试。不得在小学组织选拔性或与升学挂钩的统一考试。《关于印发推进安徽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三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教改〔2012〕1号)也明确规定,小学一、二年级只进行期末考试,不得组织期中考试。普通高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跨地区的统考、模考。

(八) “不得组织或者参与任何形式的有偿家教”:《关于印发推进安徽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三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教改〔2012〕1号)规定,教师不得对学生实行有偿家教、有偿补课,不得私自在校外兼课、兼职。

(九) “不得因学生学业问题羞辱其家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

(十) “不得要求学生家长批改作业”:《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减负措施的通知》(教基〔2018〕26号)规定,教师不得给家长布置作业或让家长代为评改作业。

六、创新举措


一要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提出了学校要科学合理布置作业,不得集体补课,不得频繁考试,落实体育、艺术、综合实践等课程,引导各级各类学校树立科学的教育发展观、人才成长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推进 “五育”并举,增强落实“十不得”的主动性、自觉性。

二要规范教师自身言行。 提出了教师要尊重学生、尊重家长的相关要求,坚决改变用分数给学生贴标签的做法,切实加强教师师德教育,开展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着力培养高素质的教师团队。

七、保障措施


市教育督导委员会、市教育局督促各县(市)区党委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及各级各类学校严格执行,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确保文件顺利有效实施。

八、下一步工作


一是广泛学习宣传。 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广泛宣传 “十不得”要求,利用会议、党支部活动、教研活动等组织教师深入学习“十不得”具体内容。利用家长会、家委会、班主任工作群等平台,将“十不得”内容广泛宣传到学生和家长,让学生轻装上阵、快乐学习,让家长理性判断、正确对待。

二是开展督查督办。 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落实教育部 “减负三十条”和省市教育部门“减负”规定,开展全市中小学生学业负担情况摸底,对“十不得”落实情况开展明察暗访,切实减轻违背教育教学规律、有损学生身心健康的过重学业负担。


源标题:【部门解读】关于《合肥市中小学办学行为“十不得”》的政策解读-合肥市政务公开网

源链接:http://zwgk.hefei.gov.cn/public/1741/105564931.html

以上就是安徽敏试教育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市政府】《合肥市中小学办学行为“十不得”》政策解读的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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